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第六章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