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限制资产转让;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