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四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