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