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编制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检查指标考核表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