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3年) 第六章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财务公司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可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对相关评级指标及评价要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风险监管要求对第二十条所列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