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3年) 第三章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等环节进行。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财务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监管评级复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被评级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并将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反馈各省级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将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向财务公司通报,并在通报中… 第十三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被评级财务公司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可申请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督促财务公司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实现问题应改尽改。财务公司不能按照监管要求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进度严重落后于整改计划的,… 第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线上化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的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增强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