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债务重组为债务人; 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