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债务重组为债务人;

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