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