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