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存货盘点表;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