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十九条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十九条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