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行政机关的公文;
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