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听取重组企业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方案。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者折股的参考依据。
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