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八条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八条 企业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出售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所得价款。在履行交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保。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