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