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