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一) 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 (二) 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三)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四) 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五) 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六) 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