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