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