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