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