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