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 第九条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