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