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