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