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报送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总体情况;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监督检查情况;
其他应当报送的信息。
报送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总体情况;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监督检查情况;
其他应当报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