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具有核准权限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