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