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