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