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