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