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