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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六十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政府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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