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