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