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 第二章 对核准项目的监管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对核准项目的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