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九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