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有合法真实凭证;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