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