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