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