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