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
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第六条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