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