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同时抄报受托人:
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