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

企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时;

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受托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的50日内向委托人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