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变更: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变更;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要内容变更;
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将相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重新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变更;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要内容变更;
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将相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重新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